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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讨!生产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一次性塑料餐盒适用《产品质量法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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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1-21 07:08:47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《食品安全法》只对预包装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标签,作出了“生产日期、保质期”等相关内容的标注要求(第六十七条、第七十条),没有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包装标签,作出“生产日期、保质期”等相关内容的标注要求。对于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,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“……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……”的规定,处罚程度明显低于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。参照“举重以明轻”的司法原则,对于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方面的违法问题,也不应当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来处理。另参照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7月31日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第十四条“(食品相关产品标签)食品相关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有标签,应清晰、真实,不得误导消费者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(一)产品名称;(二)生产者和(或)经销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(三)生产日期和保质期(适用时);(四)材质;(五)注意事项或警示信息;(六)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”的规定,以及第五十二条“(标签不符合要求)食品相关产品标签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,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”的规定。可见,总局对于食品相关产品标签违法行为的立法本意,也是与《产品质量法》有关规定相吻合的,故本案不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。

专家点评

本案推荐理由:一是本案事实清楚。一次性餐盒是否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,属于事实问题,本案给出肯定结论理由充分,案例评析、相关分析全面深入。二是适用法律准确。本案准确把握《食品安全法》的适用范围,排除适用该法。认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,违反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,适用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,定性准确。

来源 | 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管局

审核 | 于成龙  张丽娟

编辑 | 赵静

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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